矿业权出让方式是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自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至今,我国矿业权在出让方式上大概经历了从行政审批(1986年-1998年),到以行政审批为主、招拍挂市场竞争方式出让为辅(1998年-2006年),再到以招拍挂市场竞争方式出让为主、协议出让和行政审批为辅(2006年-2017年),直至2017年新一轮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以来确立的以招拍挂竞争性方式出让为原则、协议出让为例外的四个阶段的变化。
1986年
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要先依法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发证后,方可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
1987年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对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主体、申请审批程序等做出具体规定。以行政审批方式出让矿业权的重要背景是当时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主体是国有企业,几乎没有社会民营资本进入勘查开采领域。在制度设计时,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基本流程是,国有地勘单位依照国家统一安排开展找矿工作,向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勘查登记,勘查资金由国家统一供给,找矿成果全部上缴国家,再由国有矿山企业依法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
1996年
修改的《矿产资源法》延续了这一制度,仍然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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